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3,交重附民,9,2024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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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張方評

法定代理人 張蕙鈴

被 告 洪鈺璋
林毓庭即彰化瑞吉納茶鋪

受 告 知
訴 訟 人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23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至於被告林毓庭即彰化瑞吉納茶鋪部分,則因係被告洪鈺璋之僱用人,經原告依民法第188條規定請求與被告洪鈺璋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簡仲頤
法 官 熊霈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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