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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21號
原 告 吳佳賢
訴訟代理人 黃晨翔律師
被 告 彭建福
伍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鄧進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48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彭建福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向被告彭建福及其僱用人伍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而被告彭建福被訴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以113年度交易字第489號判決被告彭建福公訴不受理,因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中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則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許家偉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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