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0號
原 告 余宗育
被 告 陳智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0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智煇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余宗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王祥豪
法 官 高郁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