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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44號
原告卓敬儒
訴訟代理人鄭智文律師
被告鄭淑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19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鼎文
法官林明誼
法官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6日
書記官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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