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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蘇健銘
李素如
被 告 張博富
胡靜文
陳珮瑄
何承縉
李泳鍵
黃羿婷
余振豪
簡淑娟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113年度原訴字第1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鮑慧忠
法 官 許淞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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