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彥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2134號、113年度毒偵字第351、352號),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134號、113年度毒偵字第351、352、353、354、383號被告蕭彥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185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3年4月26日執行完畢出所,並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134號、113年度毒偵字第351、352、353、354、3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本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此有附表所示之鑑驗書在卷可憑,均確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至盛裝如附表所示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之為毒品,故應與所盛裝如附表所示毒品併予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怡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亭竹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鑑驗書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含外包裝袋參個) 【聲請書二、(一)部分】 參包(含外包裝袋3個,驗餘淨重合計0.37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5月18日調科壹字第11223909710號鑑定書(112毒偵339卷第135頁) 2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含外包裝袋玖個) 【聲請書二、(二)部分】 玖包(含外包裝袋9個,驗餘淨重合計0.92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5月18日調科壹字第11223909660號鑑定書(112毒偵611卷第222-1頁) 3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含外包裝袋壹個) 【聲請書二、(三)部分】 壹包(含外包裝袋1個,驗餘淨重0.0120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2月4日草療鑑字第1121100517號鑑驗書(112毒偵2134卷第211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