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3,單禁沒,131,2024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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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文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1288號),聲請裁定沒收銷燬違禁物(113年度執聲沒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零點陸捌伍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288號被告陳文政(下稱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撤銷,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28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

而本件扣案之晶體1包,經送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晶體,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數量:0.6965公克;

驗餘數量:0.6852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出),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0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01000380號鑑驗書(見彰化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288號卷第127頁),足認扣案物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訛,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另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容器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該容器與毒品整體同視,故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收銷燬;

至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熊霈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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