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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詩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字第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7288公克,含包裝袋1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之注射針筒1支,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緝字第7號案件被告許詩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7288公克)、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注射針筒1支,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7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扣案毒品1包(驗餘淨重0.7288公克)經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扣案之扣案之注射針筒1支經檢驗後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1月16日草療鑑字第1101100249號鑑驗書、110年10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01000455號鑑驗書在卷可稽。
上開扣案注射針筒1支因海洛因毒品成分已附著於針筒內,無從完全析離,應視同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處理。
從而上開扣案之毒品1包、注射針筒1支,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之第二級毒品、第一級毒品,均為違禁物。
揆諸上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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