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3,單禁沒,141,2024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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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銀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字第61號),聲請裁定沒收銷燬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及其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銀璋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揭。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3年4月29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61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此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

㈡本案扣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確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均檢出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以上各情,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書、鑑驗書在卷可稽,堪認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確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另盛裝上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該包裝袋應與毒品整體同視,應與所盛裝之第一級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收銷燬;

至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霈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附表】


扣押物品
鑑定結果
卷證出處
海洛因3包(含包
裝袋)
1.粉末狀檢品2包,檢驗前合計淨重:
1.05公克,驗餘淨重:1.03公克,經
檢驗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純
度34.54%,純質淨重0.36公克。
2.碎塊狀檢品1包,檢驗前淨重:0.15
公克,驗餘淨重:0.14公克,經檢驗
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調科壹字
第11223924320號鑑定書(見臺灣彰化
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681號卷
第139頁)
甲基安非他命2包
(含包裝袋)
1.晶體1包,檢品編號:B0000000,送
驗數量:3.6355公克,驗餘數量:3.
6264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檢出。
2.晶體1包,檢品編號:B0000000,送
驗數量:0.3360公克,驗餘數量:0.
3296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檢出。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0月12日
草療鑑字第1121000224號鑑驗書(見臺
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68
1號卷第135頁)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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