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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銘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200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殘渣袋2只、殘渣罐1罐,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004號案件被告賴銘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查扣之殘渣袋2只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殘渣罐1罐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0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扣案之殘渣袋2只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殘渣罐1罐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8月1日草療鑑字第1120700420號鑑驗書在卷可稽。
上開扣案之殘渣袋2只、殘渣罐1罐因毒品成分已附著於殘渣袋、殘渣罐內,無從完全析離,應各視同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處理。
從而上開扣案之殘渣袋2只、殘渣罐1罐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均為違禁物。
揆諸上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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