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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及注射針筒1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狀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規定;
復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又扣於該案之粉末物1包,及扣案內有液體之注射針筒1支,送鑑驗確含海洛因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在卷可憑,而注射針筒亦已與海洛因無法完全析離,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沒收銷燬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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