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3,單禁沒,43,2024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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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曹淑貞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偵字第7795號、109年度毒偵字第1641號、110年度毒偵字第73號、110年度毒偵字第472號),聲請裁定沒收銷燬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及其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曹淑貞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121、122、123、1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揭。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以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停止戒治釋放,並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21、122、123、124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此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

㈡本案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確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均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鑑驗書在卷可稽,確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另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該包裝袋應與毒品整體同視,故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收銷燬;

至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㈢另被告雖於109年11月26日13時30分在彰化縣○○鄉○○路000號前為警查獲持有附表二所示海洛因1包(粉末狀,檢驗前毛重:0.6公克,驗餘淨重0.12公克,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641號卷第211頁),惟其所涉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與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行為之關係為何,未見聲請意旨予以說明,則被告就此是否仍存有未經追訴處罰之犯行,尚待聲請人釐清。

從而,聲請人聲請將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毒品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容有未洽,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熊霈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附表一:
編號 扣押物品 鑑定結果 卷證出處 1 甲基安非他命1包 透明結晶,送驗數量:2.9205公克;
驗餘數量:2.9096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出。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8月5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795號卷第137頁) 2 甲基安非他命2包 ①晶體,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數量:0.2245公克;
驗餘數量:0.2132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出。
②晶體,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數量:0.0016公克;
驗餘數量:殘渣袋乙只,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出。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月4日草療鑑字第1091200338號鑑驗書(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641號卷第189頁) 3 甲基安非他命1包 晶體,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數量:0.0654;
驗餘數量:0.0598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出。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2月5日草療鑑字第1100100339號鑑驗書(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73號卷第185頁) 4 甲基安非他命2包 ①晶體,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數量:0.7184公克;
驗餘數量:0.7122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出 ②晶體,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數量:0.0170公克;
驗餘數量:0.0100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出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4月6日草療鑑字第1120300775號鑑驗書(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戒毒偵字第124號卷第19頁) 附表二:
編號 扣押物品 鑑定結果 卷證出處 1 海洛因1包 粉末,檢驗前毛重:0.6公克,驗餘淨重0.12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檢出。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3月25日調科壹字第11023002810號鑑定書(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641號卷第2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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