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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品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35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陸壹陸柒公克,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51號案件被告陳品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簽結,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0包(總毛重8.11公克),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㈠被告陳品睿前因涉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51號案件偵查後,以該署112年8月2日彰檢曉康112毒偵351字第1129036641號函予以結案等情,有上開函文在卷可稽。
㈡又本案為警扣得晶體10包,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指定鑑驗其中1包(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5,驗餘淨重0.6167公克),鑑驗結果,認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1月3日草療鑑字第1101000623號鑑驗書、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扣押物品清單、扣案證物照片(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99號偵查卷第29頁至第31頁)在卷可稽,可認該包經鑑驗之晶體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違禁物,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至其餘扣案之晶體9包,未經鑑驗證明其含有毒品成分,尚難認為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就此9包晶體為沒收銷燬,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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