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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祈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祈勝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11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具殺傷力子彈8顆及已貫通金屬槍管1支,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 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1191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而上開 案件扣案子彈其中㈠2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m制 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1顆試射, 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㈡1顆,認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 殼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可擊發,認具 殺傷力。
㈢5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 約6.5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2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 傷力;
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1103026233號),雖認不 具殺傷力,但所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屬公告之槍砲主要 組成零件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0月3日 刑理字第1120098509號鑑定書、內政部113年1月26日內授 警字第1130878098號函在卷可憑,均屬違禁物,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之,故聲請意旨就此部分所為 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至上開經鑑 定機關採樣試射擊發之子彈4顆,業因試射而失其子彈之外 型及功能,已喪失違禁物之性質,自不得單獨宣告沒收, 故此部分聲請即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1 已貫通已貫通金屬槍管 1枝 2 由口徑9mm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之非制式子彈 1顆 3 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6.5mm金屬彈頭而成之非制式子彈 3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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