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3,單禁沒,76,2024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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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漢鵬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891號),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伍伍壹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參個、玻璃球吸食器貳組,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漢鵬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8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晶體1包及殘渣袋3個、玻璃球吸食器2組,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民國112年7月4日草療鑑字第1120600669號、113年2月15日草療鑑字第1130100611號、113年2月16日草療鑑字第1130100612號鑑驗書在卷可稽,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應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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