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棟皓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棟皓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081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未經試射之口徑12GAUGE制式散彈2顆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其餘已試射之口徑12GAUGE制式散彈3顆不在聲請沒收之列)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罪嫌不足為由,以109年度偵字第108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節,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此部分事實首堪審認。
㈡本件扣案之口徑12GAUGE制式散彈5顆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為:送鑑子彈5顆,認均係口徑12GAUGE制式散彈,採樣3顆試射,2顆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1顆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力等情,有該局民國109年9月4日刑鑑字第1090069311號鑑定書附卷為憑。
則由該等鑑定結果可知,扣案散彈雖為制式散彈,但試射之散彈中,部分具殺傷力、部分不具殺傷力,顯見該等制式散彈品質良莠不齊,殺傷力之有無未必均一。
則本件聲請沒收標的即未試射之口徑12GAUGE制式散彈2顆,於未經試射鑑定之情況下,尚難遽認均有殺傷力而俱屬違禁物,自無從逕予宣告沒收。
從而,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礙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