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3,單禁沒,90,202404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和家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1406號),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塊狀晶體壹包(驗餘淨重壹點肆捌柒貳公克,含包裝袋壹只)、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晶體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玖參捌公克,含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和家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塊狀晶體1包(驗餘淨重1.4872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晶體1包(驗餘淨重0.0938公克),屬違禁物,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40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000年0月00日出所,嗣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4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扣案之塊狀晶體1包、晶體1包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塊狀晶體含有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晶體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情,亦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9月18日草療鑑字第1120900280號、113年1月1日草療鑑字第1121200028號鑑驗書各1紙在卷可佐,除因鑑定用罄而不復存在之部分外,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無論如何均無法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完全析離,亦應視為毒品之一部,併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明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