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3,單禁沒,98,2024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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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土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0年度戒毒偵字第1699、1700、1701號),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肆公克)及其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土龍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04公克),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296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5234號裁定送戒治處所執行強制戒治,於民國00年0月0日出所,嗣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戒毒偵字第1699、1700、17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扣案之白粉1包經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結果,含有海洛因成分一情,亦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89年11月8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佐,除因鑑定用罄而不復存在之部分外,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盛裝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包裝袋,無論如何均無法與所盛裝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完全析離,亦應視為毒品之一部,併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明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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