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3,撤緩,66,2024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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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金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侵占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3年度執聲字第5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金娥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蘇金娥因侵占案件,經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35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並應按本院111年度員司刑移調字第28號調解程序筆錄之內容賠償告訴人張玉霞。

上開判決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確定在案,受刑人本應賠償新臺幣(下同)31萬元,然迄今僅賠償23萬元,經多次催促,仍未賠償餘額,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侵占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簡字第135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並應按本院111年度員司刑移調字第28號調解程序筆錄之內容賠償告訴人張玉霞31萬元,該判決於111年11月23日確定等情,有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又受刑人迄今仍有8萬元未履行等情,亦有告訴人之書狀在卷可憑。

受刑人雖於113年3月21日向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表示將會盡快還錢,有執行筆錄存卷可憑,然迄至113年7月1日仍未履行,而受刑人經本院合法傳喚而未於113年7月26日到庭,是受刑人顯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之情形。

綜合上情,顯見被告確已無意履行上開判決所定緩刑之負擔,違反上開判決緩刑宣告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所受緩刑之宣告,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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