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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00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政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8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政傑明知一般人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並無困難,而無故取得他人行動電話門號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並得預見將自己申辦之門號提供予不認識之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犯罪,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7月14日17時48分前某時,在不詳地點,將凃芊榆(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5223號、111年度偵字第16793號案件為不起訴確定)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門號)交予某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即申辦一卡通MONEY(原LINE PAY MONEY)會員帳號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一卡通帳戶),並使用本案門號進行認證,詐欺集團成員申辦本案一卡通帳戶後,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術詐騙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林正晟、藍麗萍及黃欽祥,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所示金額至本案一卡通帳戶內,並旋遭轉出一空。
嗣經告訴人林正晟、藍麗萍及黃欽祥發覺受騙報警處理,經員警調查後發現本案一卡通帳戶係使用本案門號作認證,始循線查悉上情。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等語。
二、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
管轄錯誤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304條、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係以起訴時為標準。
三、經查:
(一)被告因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於112年9月5日繫屬本院,此有該署112年9月1日彰檢曉新112偵緝836字第1129042462號函上所蓋本院收案章戳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頁)。
惟本案繫屬於本院時,被告之住所係在臺中市,並非本院管轄區域,且其無在監、在押情事,此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7、51頁)。
故本案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均非在本院轄區。
(二)本案門號申辦之地點係在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南華門市,此有本案門號之預付卡申請書附卷足徵(見本院卷第103至121頁)。
而依被告於112年8月10日偵查時所述,可知其係以1張門號SIM卡新臺幣200元之代價,將凃芊榆申辦之門號SIM卡共10張(含本案門號SIM卡),在高雄市五甲二路某處,交付與身分不詳之他人(見本院卷第423頁)。
又依卷內告訴人林正晟、藍麗萍及黃欽祥之報案資料所示,告訴人林正晟、藍麗萍及黃欽祥之住居所及受騙匯款地點分別位在臺北市內湖區、宜蘭縣員山鄉、臺南市永康區。
則尚難認被告被訴本案犯行之犯罪行為地、結果地係在本院轄區。
四、綜上所述,本案犯罪地或被告住所、居所或所在地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前揭規定,本院對本案自無管轄權,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將本案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
五、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087號、第2088號、第2089號移送併辦部分,因起訴部分本院無管轄權而應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則併辦部分,本院即無從併予審究,應退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附表
編號告訴人
詐欺方式
(民國)
匯款時間
(民國)
匯款金額
(新臺幣)
林正晟詐欺集團成員
於111年7月14
日16時許,陸
續以臉書暱稱
「Mely Caraco
lito 」、通訊
軟體Line 暱稱
「清晨」、Lin
e ID 「ssy779
1」向告訴人林
正晟訛稱欲出
售除濕機、遊
戲片等商品云
云,致其陷於
①111年7月14日
17時48分
②111年7月14日
19時23分許
①6000元
②600元
錯誤,匯款右
列金額至本案
一卡通帳戶
內。
藍麗萍詐欺集團成員
於111年7月14
日17 時50 分
許,以臉書暱
稱「Yannick O
bame 」向告訴
人藍麗萍訛稱
欲出售吸塵
器、洗衣機及
除濕機等商品
云云,致其陷
於錯誤,匯款
右列金額至本
案一卡通帳戶
內。
111年7月14日17
時53分
10000元
黃欽祥詐欺集團成員
於111年7月14
日19時許,以
臉書暱稱「Tap
ing Head 」向
告訴人黃欽祥
訛稱欲出售ipa
d pro 12.9 吋
第四代云云,
致其陷於錯
誤,請其太太
黃貞瑗匯款右
列金額至本案
111年7月14日20
時10分
2488元
(續上頁)
一卡通帳戶
內。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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