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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2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志坤
(另案於法務部○○○○○○○○附設觀察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中)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64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顏志坤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定於同年4月11日宣判。
茲因告訴人於同年3月18日具狀撤回告訴,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淞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旻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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