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3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偉煌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偉煌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林慧欣
法 官 謝舒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