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3,易,290,202403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29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藝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15502號)後,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而為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藝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以外之案件,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判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簡仲頤
法 官 熊霈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