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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713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振鈿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113年7月26日上午11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
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
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
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
判決之期日。
二、本院113年度易字第713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原訂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9分宣判,但該日適逢凱米颱風來襲,彰化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訂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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