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3,易,738,2024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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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73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麒弘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8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游麒弘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晚間某時,在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00樓,利用網際網路設備登入網路遊戲「英雄聯盟」平台,以暱稱「時間總是良藥」(後改稱我有神經病)與告訴人陳忠聖暱稱「瘋神艾克」進行同場遊戲,因不滿告訴人之遊戲表現,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公然於「英雄聯盟」遊戲平台聊天室發表「不知道 我只覺得艾克是智障」文字辱罵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告訴被告公然侮辱案件,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查(本院卷第31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如應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高郁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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