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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76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董家勇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4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董家勇攜帶凶器犯竊盜罪,共拾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竊取物品(沒收物)」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董家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手持足供凶器使用之扳手、破壞剪各1個,剪斷如附表所示馬達之管線後,竊取該等馬達離去,嗣將該等馬達拆卸後,予以變賣。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董家勇坦白承認,核與證人陳松村、謝海永、陳裕文、陳日欽、楊圳生、陳福麟、林明男、林森燿、武春桃、林永政於警詢時證述大致相符,並有現場照片20張、回收場變賣單據照片3張等附卷可稽,足見被告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
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被告於附表編號8所示之密接時地,竊取被害人楊圳生之馬達,為接續犯。
又被告所犯附表10次竊盜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被害人不同,應分論併罰。
三、警方因受理民眾(本院113年度易字第376等號案件之被害人)報案馬達遭竊之案件,而通知被告到場詢問,被告於112年12月28日警詢時主動向員警告知其另涉犯本案附表所示之10次犯行,並自行帶警方前往指認各該竊取地點,警方方知此等未發覺之罪之事實,除被告開庭供述甚明外,其中附表編號1至4、7至10之犯行,均經員警於被告112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上記載係被告自行帶警方前往竊取地點等字,另附表編號6之犯行,被害人陳裕文係警方告知後,方知悉其田中之馬達遭竊,附表編號5之犯行,被害人陳日欽係被告已經帶警方去竊取地點及製作完筆錄後,方知悉其馬達遭竊,可知本案附表之10次犯行,均為被告對於未發覺之罪,主動向員警自首而受裁判者,爰依刑法第62條之規定,均減輕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以不正方法竊取他人財物,為了貪圖極低之變賣利益,造成農戶財產損失及農作上之不便利;
另審酌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斟酌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工、與妻子同住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另被告除本案外,另有多起與本案時間相近、手法相同之竊取馬達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部分已確定、部分尚未判決),故本件不先定應執行刑,待被告其餘案件均確定後,再由檢察官一併聲請定刑,以避免有重複或過度評價之情事發生。
五、沒收:㈠刑法第38條之1有關犯罪所得之沒收,以原物沒收為原則,而違法行為所得與轉換而得之物(即變得之物),二者實屬同一,應擇一價值高者沒收,以貫徹任何人不得坐享或保有犯罪所得或犯罪所生之立法理念。
附表所示「竊取物品(沒收物)」之馬達,均屬被告本案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但亦未發還各被害人。
而被告所述變賣該等馬達所得之價款,顯較附表所示被害人所稱之馬達價值為低,堪認被告應係將該等物品低價變賣,則本案仍應以上開被告竊得之原物為被告應沒收之不法利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均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犯罪所用之工具,業於另案(本院113年度易字第376等號案件)經宣告沒收,故本院無庸重複宣告沒收。
至於本案其餘扣案物,經被告陳稱均與本案犯行無關,故不宣告沒收(經被告同意拋棄,由檢察官自行處置,本院卷第65頁)。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景睿提起公訴,檢察官何昇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表
示提出
告訴)
時間
地點
竊取物品(沒收物)
林森燿* 112年11月15日
8時許起至112
年11月17日10
時許止間
彰化縣○○
鄉○○段000
地號土地
馬達1顆(價值約8,0
00元)
陳松村
112年12月10日
0時許起至同年
彰化縣二林
鎮鎮安段621
地號土地
馬達1顆(價值約6,0
00元)
月13日6時許止
間
謝海永
112年12月12日
12時許起至同
年月13日5時許
止間
彰化縣二林
鎮鎮安段620
地號土地
馬達1顆(價值約6,0
00元)
武春桃* 112年12月14日
11時許前某日
時
彰化縣二林
鎮鎮安段615
地號土地
馬達1顆(價值約5,0
00元)
林永政* 112年12月23日
23時許起至112
年12月28日10
時許止間
彰化縣○○
鎮○○段000
0地號土地
馬達1顆(價值約7,0
00元)
陳裕文
112年12月23日
8時許起至112
年12月28日10
時許止間
彰化縣○○
鎮○○段000
0地號土地
馬達1顆(價值約7,0
00元)
陳日欽
112年12月9日0
時許起至112年
12月28日10時
許止間
彰化縣○○
鎮○○段000
0地號土地
馬達1顆(價值約10,
000元)
楊圳生
112年12月15日
9時許起至112
年12月17日18
時許止間
彰化縣○○
鄉○○段000
0地號土地
馬達1顆(價值約9,0
00元)
彰化縣○○
鄉○○段000
0地號土地
馬達1顆(價值約9,0
00元)
陳福麟
112年12月15日
12時許前某日
時
彰化縣○○
鄉○○段000
○0地號土地
馬達1顆(價值約4,0
00元)
林明男
112年12月14日彰化縣○○馬達1顆(價值約10,(續上頁)
7時許前某日時鄉○○段0○
0000 地號土
地
000元)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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