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3,易,863,2024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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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86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宸佩




梁玉佩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03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因認被告兼告訴人楊宸佩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被告兼告訴人梁玉佩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查檢察官起訴被告等涉犯前開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第357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梁玉佩、楊宸佩均對對方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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