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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5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草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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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409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2年度易字第1170號),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草樑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三項之加害人屆期不履行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黃草樑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侵訴字第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4年確定,嗣經本院以104年度撤緩字第98號刑事裁定撤銷緩刑並入監執行,於民國106年9月6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後經彰化縣衛生局依修正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評估認黃草樑有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必要,而經彰化縣衛生局以附表編號1至5所示函文,通知黃草樑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於附表編號1至5所示時間前往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基督教醫院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課程,惟黃草樑無正當理由,未依指定之時間、地點報到。
經彰化縣政府以111年11月21日府社保護字第1110443575號函通知黃草樑向該府陳述意見,其未於期限內提出說明,彰化縣政府復以附表編號6所示之裁處書與限期履行公文,處罰鍰新臺幣1萬元,並限期命黃草樑於附表編號6所示時間前往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基督教醫院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課程,惟黃草樑基於拒絕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犯意,屆期仍未依指定之時間、地點報到、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
嗣經彰化縣政府、彰化縣衛生局以附表編號7至9所示函文,通知黃草樑應於附表編號7至9所示時間前往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基督教醫院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課程,惟黃草樑無正當理由,仍未依指定之時間、地點報到。
二、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㈠被告黃草樑於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㈡證人黃崧淵於偵訊時之證述。
㈢彰化縣政府111年11月21日府社保護字第1110443575號函暨送達證書、附表所示之各該函文、送達證書、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登錄資料。
㈣本院101年度侵訴字第40號刑事判決、104年度撤緩字第98號刑事裁定。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0條第3項之加害人屆期不履行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罪。
被告多次無正當理由未遵期前往執行機構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教育,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於密接時空實施,且侵害相同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其應依通知遵期至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竟仍無視上開通知,無故未到場,復對主管機關科處罰鍰並命限期履行之處分置若罔聞,漠視國家公權力之行使,並有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上開規定對於預防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再犯之防治目的達成,並對社會秩序產生潛在危害,所為殊值非難;
並考量被告曾因詐欺、妨害性自主、施用毒品、毀棄損壞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惟念及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情節,暨其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廟宇廟頂裝飾工作,未婚,家中無人需其扶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朱健福提起公訴,檢察官鍾孟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舒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0條:
第31條第1項、第4項之加害人、性侵害犯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依第7條第1項準用第31條第1項及第42條第1項、第2項規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履行:
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拒絕接受評估、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或接受之時數不足。
二、未依第41條第1項、第2項、第4項或第42條第1項、第2項規定,定期辦理登記、報到、資料異動或接受查訪。
依第41條第5項準用同條第4項規定受查訪者,有前項第2款規定情形時,依前項規定處罰。
依前二項規定令其限期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受前三項處分者於執行完畢後,仍應依第31條、第32條、第41條及第42條規定辦理。
附表:(民國)
編號 發函日期與公文 應到時間及出席情形 1 彰化縣衛生局111年3月17日彰衛醫字第1110015588號函 應到時間:111年4月27日 出席情形:未出席(111年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登錄-111年4月27日) 2 彰化縣衛生局111年4月28日彰衛醫字第1110024290號函暨送達證書 應到時間:111年5月11日、5月25日、6月15日、6月29日、7月13日、7月27日、8月10日、8月24日、9月14日、9月28日、10月12日、10月26日 出席情形:未出席(111年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登錄-111年5月11日、5月25日、6月15日、6月29日、7月13日、7月27日、8月10日、8月24日、9月14日、9月28日、10月12日、10月26日) 3 彰化縣衛生局111年10月31日彰衛醫字第1110059999號 應到時間:111年11月9日、11月23日、12月14日 出席情形:未依規定日期至執行機構報到,並連續缺席2次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彰化縣衛生局111年11月14日0000000000號函) 4 彰化縣衛生局111年12月30日彰衛醫字第1110073866號函 應到時間:112年1月18日、2月8日 出席情形:未出席(彰化縣政府112年2月23日府社保護字第1120068343號裁處書主旨欄) 5 彰化縣衛生局112年2月9日彰衛醫字第1120006739號 應到時間:112年2月28日、3月14日、3月28日、4月11日、4月25日、5月9日、5月23日、6月6日、6月20日、7月4日、7月18日、8月1日 出席情形:未出席(112年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登錄-112年2月28日、3月14日、3月28日、4月11日、4月25日、5月9日、5月23日、6月6日、6月20日、7月4日、7月18日、8月1日) 6 彰化縣政府112年2月23日府社保護字第1120068343號裁處書、府社保護字第000000000號限期履行公文、送達證書 限期應到時間:112年3月14日、3月28日、4月11日、4月25日、5月9日、5月23日、6月6日、6月20日、7月4日、7月18日、8月1日 出席情形:未出席(112年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登錄-112年3月14日、3月28日、4月11日、4月25日、5月9日、5月23日、6月6日、6月20日、7月4日、7月18日、8月1日) 7 彰化縣衛生局112年3月2日彰衛醫字第1120010992號、送達證書 應到時間:112年3月14日、3月28日、4月11日、4月25日、5月9日、5月23日、6月6日、6月20日、7月4日、7月18日、8月1日、8月15日 出席情形:未出席(112年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登錄-112年3月14日、3月28日、4月11日、4月25日、5月9日、5月23日、6月6日、6月20日、7月4日、7月18日、8月1日、8月15日) 8 彰化縣政府112年6月27日府授衛醫字第1120246040號函、送達證書 應到時間:112年7月4日、7月18日、8月1日、8月15日、8月29日、9月12日、9月26日、10月17日、10月31日、11月14日、11月28日、12月12日 出席情形:未出席(112年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登錄-112年7月4日、7月18日、8月1日、8月15日、8月29日、9月12日、9月26日、10月17日、10月31日、11月14日、11月28日、12月12日) 9 彰化縣政府112年8月16日府授衛醫字第1120326706號函、送達證書(被告親自簽收) 應到時間:112年8月29日、9月12日、9月26日、10月17日、10月31日、11月14日、11月28日、12月12日 出席情形:未出席(112年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登錄-112年8月29日、9月12日、9月26日、10月17日、10月31日、11月14日、11月28日、12月12日、彰化縣衛生局112年9月1日彰衛醫字第112005302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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