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
- (一)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大鄉民字
- (二)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3行「竟圖避免
- (三)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3行至第5
- (四)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6行至第7
- (五)證據部分補充「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中華民
- 二、論罪科刑
- (一)核被告黃智揚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役
-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役齡男子皆有服兵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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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智揚
選任辯護人 楊筑鈞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緝字第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智揚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一)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大鄉民字第1070000951號函」之記載,應更正為「彰大鄉民字第1070000951號函」。
(二)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3行「竟圖避免徵兵處理,」之記載,應補充為「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
(三)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3行至第5行所載「大村鄉公所107年1月19日大鄉民字第1070000951號函(暨送達證書)」之證據,應補充並更正為「彰化縣○村鄉○○000○0○00○○○鄉○○○0000000000號函(暨送達證書)」。
(四)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6行至第7行所載「大村鄉公所107年8月6日彰大鄉民字第1070012229號函」之證據,應補充為「彰化縣○村鄉○○000○0○0○○○鄉○○○0000000000號函(暨被告父親黃水木簽收單)」。
(五)證據部分補充「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國登記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黃智揚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役齡男子皆有服兵役之義務,竟於核准出境後,滯留境外不歸,且經催告仍未返國接受徵兵處理,破壞兵役制度之公平性,損及潛在之國防動員兵力,被告所為應予非難。
併斟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
兼考量被告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淑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79號
被 告 黃智揚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村鄉○○○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楊筑鈞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智揚為民國76年5月28日出生、年逾18歲之役齡男子,於105年6月18日經核准出境後未歸。
嗣彰化縣○村鄉○○於000○0○00○○○鄉○○○0000000000號函催告黃智揚於文到6個月內返國接受徵兵處理,並於同日以彰大鄉民字第1070001302號公告公示送達上開催告函,復於催告期滿6個月後,於107年7月18日發出府民徵字第1070248698號彰化縣107年第V192梯次替代役徵集令,要求黃智揚於107年8月6日報到入營,並於同年7月26日由黃智揚之父親黃水木收受該徵集令,然黃智揚未報到入營;
大村鄉公所又於107年8月6日以彰大鄉民字第1070012229號函要求黃智揚於文到5日內自行前往徵集令指定營區報到,均由黃水木與其女兒黃琪惠轉知黃智揚有關徵兵通知。
黃智揚明知自己須返國接受徵兵處理,竟圖避免徵兵處理,屆期仍未返國接受徵兵處理。
二、案經彰化縣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智揚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黃水木、賴雅鈴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彰化縣○村鄉○○○○○○○○○○○○○村鄉○○○○○○○○○○○○村鄉○○000○0○00○○鄉○○○0000000000號函(暨送達證書)、彰大鄉民字第1070001302號公告、彰化縣107年第V192梯次府民徵字第1070248698號替代役徵集令、大村鄉公所107年8月6日彰大鄉民字第1070012229號函等附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3 日
檢 察 官 黃 淑 媛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劉 金 蘭
所犯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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