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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7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韋嘉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被告賴韋嘉」欄應增列其住所之記載。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被告賴韋嘉」欄漏載其住所,顯係漏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上說明,爰依職權予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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