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77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冠誠
上列被告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3966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冠誠意圖販賣而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製品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柒萬元。
扣案之鈍鋸鰩鼻鋸製品(俗稱鯊魚劍)壹支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就犯罪事實部分,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鈍鋸鰩(學名:Anoxypristiscuspidatus)…」之記載,將鈍鋸鰩學名(雙名法)之屬名與種小名(specific epithet)誤載成一字,且學術習慣以斜體表示,故應更正為「…鈍鋸鰩(學名:Anoxypristis cuspidatus)…」,除此之外,餘均認與其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第1項、第40條第2款、第52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
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
前項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輸入或輸出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或其產製品者。
二、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者。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966號
被 告 黃冠誠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段000巷0
號
居彰化縣○○鄉○○路○○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為宜,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黃冠誠知悉俗稱「鯊魚劍」之鈍鋸鰩(學名:Anoxypristiscuspidatus)鼻鋸係我國公告名列第一級珍貴稀有保育類野生動物鈍鋸鰩之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
詎黃冠誠仍基於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之犯意,於民國112年4月前某時許,在其住處以手機連結網路進入社群網站Facebook(下稱臉書),以其帳號暱稱「黃一筒」登入臉書私密社團「懷舊老東西 早期收藏老物 [新奇古怪跳蚤市場]老物件拍賣競標市場」網頁,刊登出售「鯊魚劍」即鈍鋸鰩產製品之訊息,供不特定之人瀏覽。
嗣經執行網路巡邏員警得知後,於112年5月30日9時30分許,在彰化縣○○鄉○○村○○路○○段000號居所搜索查獲,並扣得鈍鋸鰩(鼻鋸)1支。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冠誠坦承不諱,並有鈍鋸鰩扣案,及拍賣網頁擷取照片、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查獲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紀錄表與蒐證照片、國立屏東科技大學野生動物保育服務中心物種鑑定書在卷可佐。故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第35條第1項意圖販賣而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罪嫌。
扣案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請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2條第1項後段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檢 察 官 朱健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趙珮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