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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陳游素端
被 告 陳鉦福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39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吳永梁
法 官 謝舒萍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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