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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廖泓瑋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公共危險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1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對所涉犯行已坦承,所犯非重罪,有家庭生計要處理,且本案已調查完畢,被告無逃亡及滅證之虞,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件被告家庭暴力之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於民國113年1月3日執行羈押在案。
本院認被告等上開羈押之原因並未消滅,亦無法以具保使該羈押原因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從而,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難認有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王素珍
法 官 陳怡潔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林靖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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