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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6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明慶
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明慶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百伍拾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明慶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
茲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1份在卷可佐,從而,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爰審酌受刑人於上開聲請書所載對於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勾選無意見,且本院已通知受刑人於一定期限內書面陳述意見,而受刑人亦表示無意見,此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可稽。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均屬故意犯罪,然各次所犯罪名、犯罪情節、所侵害之法益及罪質均不同,受刑人所受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甚低,並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附件各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裁量內部性界限,爰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
又關於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附表編號3、5所諭知之折算標準不同,因本件所定應執行罰金總額,以最高額新臺幣3,000元為標準所折算之日數已逾1年,爰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併此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附表:受刑人林明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加重竊盜罪 傷害罪 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5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犯 罪 日 期 110年6月1日至7日之間某日 109.12.25 110.08.09-110.08.16 偵 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8933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7433號 南投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387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2571號 111年度原上訴字第30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194號 判決日期 111.02.17 111.08.30 111.11.15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2571號 111年度原上訴字第30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194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03.22 111.09.28 111.12.1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否 是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緝字 第807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 13774號(嘉義地檢111 年度執助字第891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 46號(嘉義地檢112年度 執助字第99號) 編號1至4曾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242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編 號 4 5 罪 名 轉讓禁藥罪 非法持有子彈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0.08.16 110年間某日 偵 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387號等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162號、112年度偵字第480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194號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 判決日期 111.11.15 112.12.29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194號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12.13 113.1.3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否 是 備註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6號(嘉義地檢112年 度執助字第99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74號 編號1至4曾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242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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