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3,聲,38,2024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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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名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0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名江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7、8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名江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三、准許定應執行刑部分:㈠受刑人鄭名江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4、7、8所示之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僅記載有期徒刑部分),經確定在案,又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7、8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之罪所處之刑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

而本件業經受刑人向檢察官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民國112年12月12日定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故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應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

從而,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4、7、8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均為施用毒品案件,罪質相同;

其餘之罪則均為竊盜案件,罪質相似;

但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與其餘之罪,罪質不同。

暨考量各罪之犯罪日期、所生危害與損害、犯後態度及素行,以及附表編號1至4、7至8所示之罪曾經分別定刑之刑度,再參考受刑人在定刑調查表上勾選無意見。

兼衡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以及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整體情狀綜合判斷,乃就附表編號1至4、7、8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聲請駁回部分:㈠按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

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㈡聲請人另就附表編號5、6部分,聲請與附表其餘部分定應執行刑。

然查,附表編號6所示之2罪,其犯罪日期分別為112年2月26日、同年4月7日,顯然發生在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判決確定日(即112年2月11日)之後,自無從據以與他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

再者,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前與編號6所示2罪,經如附表編號5、6所示判決定應執行之刑,雖僅有編號6所示2罪不符合應併合處罰之要件,然依前揭說明意旨,在前開判決仍屬合法存在而具有實質確定力之情形下,自不得任意割裂,與上開准許部分定應執行刑。

從而,聲請人就附表編號5、6部分之聲請,均非適法,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罪名 宣 告 刑 犯罪日期 偵查年度及案號 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備 註 法 院 案 號 判決日期 法 院 案 號 確定日期 1 竊盜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壹日 111年10月22日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84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年度簡字第2294號 111年12月2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年度簡字第2294號 112年2月11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1164號 2 毒品 有期徒刑9月,共2罪 111年3月17日、27日 彰化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842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1280號等 112年5月1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1280號等 112年6月14日 3 有期徒刑8月,共2罪 111年8月18日、10月21日 4 竊盜 有期徒刑8月 111年7月27日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49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易緝字第11號 112年5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易緝字第11號 112年7月4日 5 竊盜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壹日 111年12月22日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14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易字第569號等 112年8月1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易字第569號等 112年9月2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179號 6 竊盜 有期徒刑4月,共2罪,如易科罰金,均以1000元折算壹日 112年2月26日、4月7日 7 竊盜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壹日 111年11月24日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359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簡字第1656號 112年9月2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簡字第1656號 112年10月24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965號 8 竊盜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壹日 111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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