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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8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光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239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如本裁定附表「原裁定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
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簡仲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附表:
裁定欄位 原裁定內容 更正後內容 附表編號2「犯罪日期」欄 110年2月2日 112年3月23日 附表編號2「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欄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偵字第24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468號 附表編號2「最後事實審案號」欄 112年度少侵訴字第1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395號 附表編號2「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欄 112年12月22日 112年12月28日 附表編號2「確定判決案號」欄 112年度少侵訴字第1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395號 附表編號2「確定判決判決確定日期」欄 113年1月26日 113年1月24日 附表編號2「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欄 否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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