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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9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瑞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瑞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瑞萍因竊盜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有明文。
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之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時,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應據該院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殊不能因數罪中之一部分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47年度台抗字第2號裁定要旨參照)。
至已執行部分當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28號、93年度台抗字第119號裁定要旨參照)。
三、又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是以法院對於檢察官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雖已執行完畢,惟揆諸前揭說明,此乃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已執行刑期之問題,與得否再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無涉。
是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為竊盜罪,行為手段、犯罪型態相類、侵害法益種類均屬財產法益,其中附表編號1、2係對同一被害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3之犯罪時間均係在民國112年2、3月間,其中,附表編號1、2犯罪時間僅間隔1日等情;
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考量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並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邊際效應遞減之不當效果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五、至受刑人經本院函詢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雖表示:若尚有未執行之案件能否合併執行等語,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考。
經查,受刑人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12號判決判處拘役20日,並於113年3月12日確定(下稱另案)等情,有另案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然受刑人另案之犯罪時間係在112年7月28日,而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判決確定者為附表編號1,而附表編號1之判決確定日為112年5月16日,是另案顯非於附表編號1之判決確定前所犯,自不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併此敘明。
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舒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未遂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30日 拘役50日 拘役59日 犯罪日期 112年3月17日 112年3月16日 112年2月10日 (聲請書誤載為11日,本院逕予更正)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速偵字第374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13320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620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658號 112年度簡字第1913號 112年度易字第793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3月31日 112年10月27日 112年11月17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658號 112年度簡字第1913號 112年度易字第79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5月16日 112年12月12日 113年1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緝字第499號 (執行完畢)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緝字第156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13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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