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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2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洪瑞宏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訴字第4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本院卷附之「刑事為聲請具保取代羈押乙事狀」所載。
二、經核被告所為販賣毒品、轉讓禁藥等犯行,業經本院於113年3月26日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在案,本案尚未確定,後續仍有上訴、執行程序須進行,自有保全本案審判進行及刑之執行之必要,況上開刑度非輕,衡以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被告於此情形下,可能具備逃亡或逃亡危險之可能性及冒險誘因亦較大,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羈押要件,是被告仍有上述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無從以其他方式替代羈押,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不得駁回具保聲請之事由。
被告所為聲請並非有據,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許家偉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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