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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陸泰陽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陸泰陽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犯商業會計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及第8項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
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亦規定甚明。
又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定有明文。
是有關定執行刑之聲請,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受刑人僅能請求檢察官向法院提出聲請,尚無直接向法院聲請之權;
至於何罪可合併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乃由法律明文規定,並無任意選擇裁量之權,此亦係維護公平正義及保障受刑人權益所設,如受刑人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後,仍應受刑法第50條及第51條所為規定範圍內定其刑期,並無任意選擇裁量之權(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999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又受刑人於陳述意見調查表中表示台中地院已合併審理中,又接到本院陳述表,(希望)合併完成後一併處理等語,惟本案是針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台中地院之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同,受刑人僅能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並無任意選擇裁量之權,受刑人此部分容有誤會。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5所示之罪為背信罪、違反公司法、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罪,均是受刑人身為金豐機器、鼎力金屬、陸力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負責人,與其他公司間之經濟犯罪,附表編號3至4之偽造文書犯行,係偽造廣偉投資有限公司不實出資之股東同意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案件,並考量受刑人實行各次犯行之犯罪時間、次數、不法內涵、上開各罪之法律目的、就受刑人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執行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余仕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法院 案 號 判決日期 法院 案 號 判決確定日期 1 背信 有期徒刑6月 098/03/20 臺中地檢103年度撤緩偵字第245號 臺中地院 103年度易字第1999號 105/01/19 臺中地院 103年度易字第1999號 105/05/27 是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8942號 2 公司法 有期徒刑4月 100/03/30至100/04/15 臺中地檢102年偵字第4956號等 中高分院(聲請書誤載為臺中地院) 104年度金上訴字第1107號 106/08/30 中高分院 104年度金上訴字第1107號 106/10/20 是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5429號 3 偽造文書 有期徒刑5月 102/01/29 臺中地檢108年偵緝字第1507號 臺中地院 109年度訴字第237號 109/03/19 臺中地院 109年度訴字第237號 109/06/15 是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001號 編號3、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4 偽造文書 有期徒刑3月(2次) 102/02/07、103/01/09 臺中地檢108年偵緝字第1507號 臺中地院 109年度訴字第237號 109/03/19 臺中地院 109年度訴字第237號 109/06/15 是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001號 5 商業會計法 有期徒刑5月 098/03/18至098/06/15 彰化地檢103年偵字第7139號 彰化地院 108年度金訴緝字第1號 109/07/03 彰化地院 108年度金訴緝字第1號 109/08/17 是 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028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18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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