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3,聲,53,2024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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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信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0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信孝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中,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2項另有明定。

二、查受刑人陳信孝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罪刑,分屬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並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民國112年11月23日定刑聲請書在卷可稽,故檢察官之聲請為有理由。

法官審酌受刑人犯罪之罪質不同及犯罪時間相同等一切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義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肇事逃逸 過失致死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8月17日 111年8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31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3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交訴字第117號 112年度交訴字第117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23日 112年8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交訴字第117號 112年度交訴字第11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10月11日 112年10月11日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272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273號(已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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