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3,聲,664,2024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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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64號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徐崧晉




指定辯護人張欽昌律師
被告官振洋




選任辯護人蕭博仁律師
簡詩展律師
被告蕭振億




選任辯護人鄭絜伊律師
楊振裕律師
被告何宗螢


(另案於法務部○○○○○○○○附設勒戒所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張奕群律師
被告周侑良



指定辯護人王晨瀚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銷毀扣押物(113年度毒銷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取樣後於判決確定前均銷燬之。
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毀棄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崧晉、官振洋等人涉犯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未遂,經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扣案物數量眾多,保管費用過鉅,且其中甲苯能腐蝕塑料、丙酮具肝毒性、鹽酸有高腐蝕性、乙二醇具毒性、二氯甲烷會傷害神經及呼吸系統、碳酸氫鈉對呼吸系統具刺激性、溴有毒性、刺激性、甲胺有毒性會傷害呼吸系統且易燃,爰聲請毀棄或取樣後銷燬之。
二、易生危險之扣押物,得毀棄之;查獲易生危險、有喪失毀損之虞、不便保管或保管需費過鉅之毒品,經取樣後於判決確定前得銷燬之,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3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業經取樣鑑定,鑑定結果均含有第四級毒品,數量甚多,保存不易,具人體毒害之危險性,若不慎遺失,將產生嚴重危害,並由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完畢(見卷內該局113年5月20日刑理字第1136059872號鑑定書,鑑驗結果如附表)。
 ㈡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則均為化學品(附表二編號3至8業經取樣送鑑定),對人體具有毒性、刺激性,並具備一定之腐蝕性,而於保管上可能發生逸漏而易生危險。
 ㈢經本院通知本案全部被告及辯護人,被告徐崧晉、何宗螢、周侑良之辯護人以書狀表示無意見,其餘被告及其辯護人則未回覆意見。
 ㈣本院審酌上情,認上開扣案物先予裁定銷燬、毀棄,當可確保保管處所之公共安全,且對於本案被告之訴訟防禦權不生任何侵害。從而,本案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周淡怡
    法 官李淑惠
法 官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陳孟君
附表一:
編號
名稱
數量
原始編號/鑑驗結果
備註
1
不明晶體
6包(9.871公斤)
原始編號:A1-1、A1-2、A1-3、A3-1、A3-2、A3-3
檢出下列第四級毒品:
①2-溴-4-甲基苯丙酮
②1-甲基苯基-1-丙酮
聲請書記載第四級毒品2-溴-4-甲基苯丙酮(成品14.68公斤、半成品26.80公斤)
2
不明液體(藍桶)
1桶(25.451公斤)
原始編號:C3
檢出下列第四級毒品:
①2-溴-4-甲基苯丙酮
②1-甲基苯基-1-丙酮
3
不明液體(藍桶)
20桶(454.6665公斤)
原始編號:B4-2~5、B4-7~15、B4-17~23
檢出下列第四級毒品:
1-甲基苯基-1-丙酮
聲請書記載第四級毒品甲基苯丙酮24桶(毛重560.6公斤)
4
不明液體(白桶)
4桶(65.7095公斤)
原始編號:B5
檢出下列第四級毒品:
1-甲基苯基-1-丙酮
5
二氯甲烷
38桶
原始編號:B4-1、B4-6、B4-16、B6、B8、B13、B16
檢出下列第四級毒品:
1-甲基苯基-1-丙酮

6
溴(玻璃罐)
14罐
原始編號:B2
檢出下列第四級毒品:
①2-溴-4-甲基苯丙酮
②1-甲基苯基-1-丙酮

7
溴(整理箱)
19箱
原始編號:B3
檢出下列第四級毒品:
①2-溴-4-甲基苯丙酮
②1-甲基苯基-1-丙酮

附表二:
編號
名稱
數量
原始編號/鑑驗結果
1
甲苯
18桶
原始編號:A9
檢出:甲苯
2
丙酮
6桶
原始編號:A10
檢出:丙酮
3
鹽酸
2桶
原始編號:A11
未送驗
4
乙二醇
4桶
原始編號:A12
未送驗
5
碳酸氫鈉
4包
原始編號:A13
未送驗
6
溴(黑色塑膠罐)
40罐
原始編號:B1
未送驗
7
疑似溴(鐵桶)
7桶
原始編號:B12-1
未送驗
8
疑似溴(玻璃罐紅蓋)
3桶
原始編號:B12-2
未送驗
9
甲胺
8桶
原始編號:B15
檢出:甲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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