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3,聲,676,2024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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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76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趙俊男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4年度執更字第1305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趙俊男(下稱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經法院裁定應執行刑,然原裁定之量刑有違平等原則、比例原則與一般人民之法律情感,故我要對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104年度執更字第1305號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希望能夠撤銷原裁定,重新定一個較低之刑期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惟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檢察官若依確定裁判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

倘對「法院」所為之判決或裁定(含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不服者,則應循上訴或抗告程序尋求救濟;

如該法院之判決或裁定,已經確定,則應另行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加以救濟,非得以聲明異議方式為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13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先後經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法院以各該編號所示之判決分別判處如各該編號所示之有期徒刑確定,而後上開案件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365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6月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

是系爭裁定業已確定,具實質之確定力,非經非常上訴或其他適法程序予以撤銷或變更,不得再行爭執,更無從任意聲請法院重新更定執行刑,否則即有違一事不再理之原則。

㈡、受刑人雖表明要對彰化地檢署檢察官104年度執更字第1305號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然觀其書狀及言詞主張內容僅在爭執系爭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過重,請求給予從輕之裁定,並未提及執行檢察官有何執行指揮之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核與聲明異議之要件不符。

㈢、綜上,受刑人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簡仲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附表:
編 號 1 2 3 4 5 罪 名 侵入住宅竊盜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0年11月14日 101年1月18日 101年1月18日 101年6月30日 101年6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及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320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507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507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971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97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01年度易字第247號 101年度訴字第524號 101年度訴字第524號 101年度訴字第908號 101年度訴字第908號 判決日期 101年5月28日 101年7月10日 101年7月10日 101年10月9日 101年10月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01年度上易字第858號 101年度訴字第524號 101年度訴字第524號 101年度訴字第908號 101年度訴字第908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01年7月19日 101年7月31日 101年7月31日 101年10月29日 101年10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否 是
編 號 6 7 8 9 10 罪 名 毀壞門扇侵入住宅竊盜罪 轉讓第一級毒品罪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6年(共15罪) 有期徒刑7年10月(共2罪)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1年1月20日 101年5月25日 101年5月18日(2次) 101年5月19日 101年5月20日 101年5月23日 101年5月24日 101年5月25日 101年5月26日 101年5月28日(2次) 101年5月29日 101年5月30日 101年5月31日 101年6月1日 101年6月3日 101年5月26日 101年6月4日 101年4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及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54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6228、7479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6228、7479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6228、7479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6228、747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3年度易字第239號 101年度訴字第1024號 101年度訴字第1024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273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273號 判決日期 103年4月3日 102年7月5日 102年7月5日 103年7月23日 103年7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3年度易字第239號 101年度訴字第1024號 101年度訴字第1024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192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192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03年4月29日 102年8月22日(上訴二審後撤回上訴) 104年3月5日(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於二審撤回上訴) 104年1月15日 104年1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否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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