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3,聲,722,2024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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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柏松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5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惟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仍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此最後判決之法院,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289號裁定意旨參照)。

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

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

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

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

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36號、第1432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等罪,先後經本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附表編號1至編號16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1年度聲字第96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均經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本院為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如附表所示之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雖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7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1至16部分則均不得易科罰金,惟其就上開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刑事執行意見狀附卷可佐(執聲卷第6-1頁),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又本院發函受刑人告以得具狀陳述意見並提出有利於己之量刑證據,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語,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於上開確定裁判所定應執行刑之範圍內,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7所示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其餘各罪合併處罰結果,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高郁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處有期徒刑1年3月 處有期徒刑8月 處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9年3月28日 109年3月28日 109年3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510、15944、19337、19611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42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1418、2131、2526號、110年度金訴字第310號 判決 日期 110年10月22日 110年10月22日 110年10月2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1418、2131、2526號、110年度金訴字第31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4月28日 111年4月28日 111年4月28日 備 註 編號1至14經臺中地院109訴字第1418號等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799號) 編號1至16經雄高分院111年度聲字第96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處有期徒刑1年3月 處有期徒刑1年3月 處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9年3月27日 109年3月28日 109年3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510、15944、19337、19611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42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1418、2131、2526號、110年度金訴字第310號 判決 日期 110年10月22日 110年10月22日 110年10月2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1418、2131、2526號、110年度金訴字第31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4月28日 111年4月28日 111年4月28日 備 註 編號1至14經臺中地院109訴字第1418號等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799號) 編號1至16經雄高分院111年度聲字第96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處有期徒刑8月 處有期徒刑8月 處有期徒刑1年5月 犯罪日期 109年3月28日 109年3月28日 109年3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510、15944、19337、19611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42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1418、2131、2526號、110年度金訴字第310號 判決 日期 110年10月22日 110年10月22日 110年10月2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1418、2131、2526號、110年度金訴字第31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4月28日 111年4月28日 111年4月28日 備 註 編號1至14經臺中地院109訴字第1418號等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799號) 編號1至16經雄高分院111年度聲字第96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處有期徒刑1年4月 處有期徒刑1年4月 處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09年3月28日(聲請書誤載為109年3月27日,應予更正) 109年3月28日 109年3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510、15944、19337、19611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42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1418、2131、2526號、110年度金訴字第310號 判決 日期 110年10月22日 110年10月22日 110年10月2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1418、2131、2526號、110年度金訴字第31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4月28日 111年4月28日 111年4月28日 備 註 編號1至14經臺中地院109訴字第1418號等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799號) 編號1至16經雄高分院111年度聲字第96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處有期徒刑1年5月 處有期徒刑1年3月 處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9年3月27日 109年3月27日 109年3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510、15944、19337、19611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422號 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302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雄高分院(聲請書誤載為雄高地院,應予更正)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1418、2131、2526號、110年度金訴字第310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134號 判決 日期 110年10月22日 110年10月22日 110年11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雄高分院(聲請書誤載為雄高地院,應予更正)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1418、2131、2526號、110年度金訴字第310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13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4月28日 111年4月28日 111年1月4日 備 註 編號1至14經臺中地院109訴字第1418號等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799號) 編號15至16經雄高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3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47號) 編號1至16經雄高分院111年度聲字第96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編 號 16 17 罪 名 詐欺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處有期徒刑1年2月 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9年3月28日 109年5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3029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31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雄高分院(聲請書誤載為雄高地院,應予更正) 彰化地院 案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134號 112年度簡字第2511號 判決 日期 110年11月30日 113年2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雄高分院(聲請書誤載為雄高地院,應予更正) 彰化地院 案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134號 112年度簡字第251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月4日 113年4月3日 備 註 編號15至16經雄高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3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47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191號 編號1至16經雄高分院111年度聲字第96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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