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3,聲,841,2024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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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41號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即具保人賴泳育


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泳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所實收之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具保人賴泳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受刑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已於該案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之利息等語。
二、經核並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王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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