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3,聲,86,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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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鋭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鋭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

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又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

又前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㈠受刑人許鋭鐘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卷附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卷附可參,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㈡本院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三罪,均為施用毒品案件,罪質相近,暨各罪行為時間間隔、手段、所生危害與損害、被告之犯後態度、前科素行,兼衡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曾經定刑之刑度。

以及受刑人經本院發函詢問對定執行刑之意見(於民國113年1月22日送達至被告住所,由其同居人代收)後,迄今未表示意見。

再審酌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並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吳冠慧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罪名 宣 告 刑 犯罪日期 偵查年度及案號 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備 註 法 院 案 號 判決日期 法 院 案 號 確定日期 1 施用毒品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壹日 111年12月31日 彰化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46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簡字第1108號 112年6月2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簡字第1108號 112年7月28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105、4938號 2 施用毒品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壹日 112年1月12日 彰化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89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簡字第1614號 112年8月1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簡字第1614號 112年9月13日 3 施用毒品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壹日 112年2月18日 彰化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55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簡字第2112號 112年11月1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簡字第2112號 112年12月13日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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