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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69號
異 議 人
即 受刑人 游維翔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對於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3年執強字第3355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游維翔(下稱受刑人)於判決時已在監執行,卻未收到判決書,且受刑人就該案仍欲提起上訴,是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逕以113年執強字第3355號指揮書執行該案刑期於法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檢察官先前曾發之執行指揮書既已經註銷不存在,自無據以指摘檢察官執行不當(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35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3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經彰化地檢署以113年執強字第3355號執刑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足認受刑人所指彰化地檢署113年執強字第3355號指揮書據以執行之判決係本院113年度簡字第301號判決。
四、又受刑人所指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所核發之113年執強字第3355號執行指揮書關於刑之執行乙節,彰化地檢署已於民國113年7月29日,以彰簡曉執強113執3355字第1139037728號函通知法務部○○○○○○○○○○○,因查被告自113年4月27日因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上述判決係於113年4月26日公示送達,未經囑託該監長官送達,於法似有未合,並註銷原執行指揮書等情,有上開函文可稽,是彰化地檢署原核發之113年執強字第3355號執行指揮書業經註銷,則揆諸前揭說明,系爭執行指揮書業經註銷而不存在,本件聲明異議人以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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