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秉洋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秉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秉洋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3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22220號函核准假釋,而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37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