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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畯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畯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何畯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3年2月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3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7011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8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淡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明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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