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3,聲保,6,2024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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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嘉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嘉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嘉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月1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39080號函核准假釋,而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訴緝字第5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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