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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9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宗霖
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宗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謝宗霖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7月1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4461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交訴字第4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明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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